2025年1月BSMI資訊與影音商品檢測技術一致性研討會會議摘要
(一)「數位攝影機及數位相機」已於114 年1 月1 日起實施邊境管制;另查本部國際貿易署112 年6 月21 日公告修訂「數位攝影機及數位相機」之號列,為配合我國貨品分類號列修訂一事,廠商於辦理證書變更號列時請依經標三字第11230005070 號函說明三辦理。
說明三:廠商於辦理證書變更號列時不收取相關費用,惟如同時辦理系列增列、證書延展或其他異動項目情形,則仍須依相關規定收費;另本案相關產品之檢驗方式、檢驗標準、檢驗標識、驗證登錄模式、檢驗費率、證書有效期限等相關規定不變。
(二)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14 年1 月13 日貿管理字第1147000493 號公告,該署修訂「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」,將自114 年1 月24 日起實施刪除CCC8504.40.99.20-5「無線充電器」1 項貨品號列,及增列CCC8504.40.99.29-6「其他無線充電器」1 項貨品號列,涉及本局應施檢驗「無線充電器」商品參考貨品分類號列之刪除、增列,可能影響廠商通關權益。
(三)如自114 年1 月24 日起有進口「無線充電器」需求者,請驗證登錄證書及型式認可證書持有人應於114 年1 月24 日前儘速向本局或本局所屬分局辦理繫案「無線充電器」商品證書變更貨品分類號列之相關事宜,以利辦理報驗通關。
(四)本案係配合我國主管機關辦理貨品分類號列增訂異動,廠商於辦理證書變更號列時不收取相關費用,惟如同時辦理系列增列、證書延展或其他異動項目情形,則仍須依相關規定收費;另本案相關產品之檢驗方式、檢驗標準、檢驗標識、驗證登錄模式、檢驗費率、證書有效期限等相關規定不變。